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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侵佔公款.已簽下本票及自白書


劉OO 發問於 2009-10-09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公司有一個助理 在職期間於民國94/1/5-95/1/12幫主管申請費用時.因職務之便.私自挪用主管費用.公司主管於95/1/12發現.並馬上請求簽本票及自白書.但公司及主管未向警察局備案及報案.(主要是要留給助理一個後路).但助理離職後.還款計畫一開始還有照計畫在回款.但最近半年並沒有照書面進行.也不與相關人員聯絡.
公司現在擔心如果過了追訴期.是否就無法報案了?(害怕他故意拖延日期不付.過了追訴期公司去報案也來不及了).


請問
應如何保障公司權益或者需要助理再簽署其它文件?


感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4607
匿名

律師

A:  您好:
依您所述,您的公司前助理似乎犯有刑法上業務侵占罪之刑事責任,刑法規定該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而該罪之追訴時效,法律規定至少為二十年,所以目前來看,似乎離追訴時效消滅的時間還有很長一段時間。
在此建議,可將該助理離職前所簽發且已屆期之本票,持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憑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亦即查封拍賣或查扣該助理之財產或現在薪資所得,藉以求償!應無需再要求他簽發其它文件了! (以上僅供參考,非可作為訴訟依據)
廖德澆律師

A:  您好:

依照您問題所述,公司該名助理所涉犯的刑事犯罪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換言之,這是沒有告訴時效的問題

再者,這條罪法定刑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依照刑法第80條規定為20年,也就是說公司主管在20年之內,都可以對這個助理提出告訴,檢察官都會開始偵查

至於已經簽立的自白書與本票,在刑事程序上可當作證據,而已經依照書面清償部分款項,只是犯罪後態度惡劣程度高低而已,不影響有成立犯罪的認定

綜上,您公司可不用過於擔心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來電討論

劉家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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