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司是在國外設立的公司. 在台灣我們沒有設立分公司, 但有一些台灣客戶. 以往只是一般的訂單交易, 並無另訂採購合約. 如今產生客戶不支付貨款也避不見面與不回覆. 請問我司是否可以授權在台代理人做債權移轉? 代理人是否可以逕行申請支付命令? 或是有其他有效而快速的法律途徑?
感謝撥冗回覆!
A:
就您所述事實回覆如後:
1.外國公司就被告為台灣法人追討債權,就算該外國公司沒有在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但如有登記在台之代表人及在設立在台辦事處者,可直接以在台代表人以外國公司名義提起相關法律行為。
2.但如該外國公司在台沒有任何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及代表人,則該外國公司亦可藉由委任在台之訴訟代理人代為提出相關法律行為。外國公司亦可將債權轉讓予在台之人,代提訴訟。最簡易之程序為支付命令程序,惟如對方異議,仍需依一般訴訟程序進行。
3.惟前述委任之相關文件必須為法院所接受,目前法院簡化文件格式,一般經對方有權人簽名之文件亦可接受,惟如對方異議,有法院會要求文件需經過外國之公證人公證,並經我駐外單位驗證。而委任書內之委任範圍、對象均須清楚且符合法院格式,具備法院認可之委任狀者才可代表該外國公司在台向法院提出法律行為。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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