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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舉人侵占公文函覆文件


嘟OO 發問於 2009-10-02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檢舉人向公務機關檢舉相關違法事件,該函覆署名"嘟嘟媽"收,而地址卻是寄至"被檢舉人"處,


問題如下:
(1)公務機關承辦人是否涉有"洩密罪",亦或有其它罪責該負責呢?

(2)被檢舉人明知該函覆非他所有,與檢舉人亦確實有糾紛存在,卻將該函佔為已有,亦或"拆封看函文"內容,被檢舉人是否涉有"侵占公文書"之罪責,亦或有其它罪責該負責呢?


(3)本案檢舉涉有"20多億"之利益存在,經屢次向政風檢舉"工務局吃案(圖利背信瀆職)"無一件回覆,工務局亦明知多筆檢舉在手,竟總歸一函函覆文件,且又將函覆逕自寄至"被檢舉人處",請問工務局未一一函覆是否涉有"便宜行事"怠惰,與"故意",亦或有其它罪責該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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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嘟嘟媽你好
1.公務機關承辦人將答覆檢舉人之函件寄給被檢舉人,是否涉及刑法318條妨害秘密罪,或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須視答覆之內容是否屬於該公務員應守之秘密而定,如非應秘密之文書,或非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又其通知非無故,均與刑法第318條規定之要件不合,而無法成立該條之罪.惟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有處罰故意及過失犯,因此若該公務員故意或過失將應對被檢舉人守密之文書寄予被檢舉人本人收(假設非你所稱僅係寄至其地址,收件人係被檢舉人之名)則有該條第一項故意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或第二項之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刑責.本件情形該公務員將答覆檢舉人之函件誤寄至被檢舉人之地址,並非欲給被檢舉人,被檢舉人看到其上之收件人非其名,且知係檢舉人之名,本不應收取,開拆,而須將之退回,其未如此,本係被檢舉人之問題,實難謂該公務員有何故意或過失洩漏之行為.
2.公務機關對於檢舉內容未逐件答覆,而係多函一併函覆,有無怠惰情事,須視檢舉內容查覆之繁簡與檢舉之時間與答覆時間是否相當而定,如在合理之查覆時間內答覆,縱多函一併回答,亦難謂不可,反之若逾一般查覆之時間甚久,則有遲延處理之情形,可向其上級主管反應,給予適當之行政處分.
3.至於被檢舉人明知該覆文非他所有,與檢舉人亦確實有糾紛存在,卻將該函佔為已有,或"拆封看函文"內容,因被檢舉人非收件人本人,該覆文屬於他人之封緘信函,雖因公務機關疏忽寄至其處,假設如你所言其又明知該覆文非他所有,或嘟嘟媽係檢舉人之名,則其將之開拆或隱匿該書函,即屬刑法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之處罰類型,可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94.1.7以後以新台幣計,並提高為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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