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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發表之著作權問題


江OO 發問於 2009-09-24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
在網路(部落格)公開發表插畫作品,所有繪製之...
「原創角色」、「原創故事」是否在公開發表後,創作者立即享有一切著作權
還是需經手續申請,(圖像、角色造型、故事等)著作權才屬於創作者所有?

從其他管道得知的訊息為著作權不需特別申請,但不確定此認知是否正確?
若其實需經手續申請,想請問申請程序為何?
因擔心角色遭仿冒盜用,且理解中迪士尼角色有申請商標來保護角色造型
若著作人即享有著作權,為何還需申請商表來保障角色權益?


以上問題還麻煩回覆
感謝您的幫忙與協助

瀏覽人數:1219
匿名

律師

A:  您好,
1. 著作權的保護,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只要著作創作完成,就自動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不需要向任何機關或組織進行註冊或登記的程序,也不需要公開發表,更不要求著作發表時一定要表明姓名或筆名。
2. 商標之保護,不僅在於商標使用人對該商標之創作,尚且保護商標使用人將商標用來表彰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使消費者辨認商品之標識。您於部落格發表插畫作品,除非您將來有打算以該插畫的人物角色開發產品,否則單就您的創作,享有著作權之保障應即足夠。
以上回答提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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