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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公司順便找律師打官師(請看完題目.)


修O 發問於 2009-09-21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一件事.我有一位朋友因經朋友的介紹被拿去當人頭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
然而公司私下又成立了互助會.招集會員入會.用會員的錢投資不良債權.每個月都會付利息給會員.
然而這互助會會首是另一個人頭的名字.而互助會的連帶保証就是這資產公司.會員所繳的錢都是和資產公司分開的.會員的錢就入到會首的帳戶.資產公司就屬資產公司的.
實際上真正的執行者是另一個人.所有的會員和主管都知道真正執行者是誰.
但這執行者拿走錢投資之後.卻沒有用資產管理公司的名字去投資.投資虧損突然說不在付給會員利息了!連當初的本金也不給了!


請問
當初有投資100萬的人都有開一張本票給這些投資人.本票當然也是人頭的名字.這人頭的工作就是蓋印章.很多像財務和投資什麼他都沒有說話的權利.像開會要做什麼都由這位執行者說了!
內部主管都知道他沒有權利執行也就是知道他是個人頭.然而像這種官司打了會不會有勝算呢?


而這位執行者好像說要跑去大陸.他也是翁xx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在來如果互助會的會首是另一個人的話.而連帶保証又是這間資產公司的話.我朋友這會不會怎樣呢?


在來如果這二位如果要提告那執行者的話.要做什麼準備呢!因為所有的會員和內部的主管都知道執行者是別人不是我朋友.而會員的錢投資的也不是寫資產管理的名字.


請各位大大幫幫忙我們該怎麼做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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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修哥:你好!
1.假設你朋友叫A,資產管理公司叫B,互助會會首人頭叫C,整個案的幕後執行者是D,那麼四方的關係如下:
2.被騙的會員是詐欺的被害人,他們可以告A,C,D三人共犯詐欺,因A,C雖只是人頭,但卻甘願將人頭提供D使用,縱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亦屬意圖為第三人不法所有,與刑法第339條詐欺之要件相合,至於B公司僅有互助會連帶保證之民事責任,因屬法人,被D所操控,本身無刑事責任能力,無法對之判罪,只有在民事判決確定後可對其名下之財產取償.
3.A.C如能在案子未被舉發以前自行向檢警機關自首,應可獲得減刑,且其等共犯詐欺之涉案程度,如僅提供身分資料供D設立公司登記,或供D招集互助會,其餘均未參加,亦可能因其未實際參與詐欺之主要犯行,僅屬幫助,而被認為幫助詐欺者,均可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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