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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不同的產品硬被對方(原告)魚目混珠

不同的產品硬被對方(原告)魚目混珠


蔡OO 發問於 2009-09-16 | 高雄 | 資訊科技業

Q: 大律師,您們好:


我是個從事產品開發的業者,因為自行開發了一樣產品,衝擊到原先合作的對方,然後對方就以早期的產品,提告我彷冒等等..


偵察一庭時,因自信產品自己開發,所以沒聘用律師,但一進到偵察庭後,完全不是那回事.... 之後趕快聘用律師,但....聘用後,該律師從沒主動與我洽商案情,每次都時進庭前10分,匆匆討論而已,開庭後完完全全處於挨打...最後庭時,我不懂法律,但也能感覺到,一張白布會被染成黑,明明不同的產品,也會被對方坳成仿冒...天理何在??

懇請貴網能否介紹一位熱心,熟悉著作權法,事務所位在高雄的律師?先謝了

祝 天道常存

蔡漢雄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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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4166c6c369="蔡漢雄"]大律師,您們好:

我是個從事產品開發的業者,因為自行開發了一樣產品,衝擊到原先合作的對方,然後對方就以早期的產品,提告我彷冒等等..

偵察一庭時,因自信產品自己開發,所以沒聘用律師,但一進到偵察庭後,完全不是那回事.... 之後趕快聘用律師,但....聘用後,該律師從沒主動與我洽商案情,每次都時進庭前10分,匆匆討論而已,開庭後完完全全處於挨打...最後庭時,我不懂法律,但也能感覺到,一張白布會被染成黑,明明不同的產品,也會被對方坳成仿冒...天理何在??

懇請貴網能否介紹一位熱心,熟悉著作權法,事務所位在高雄的律師?先謝了

祝 天道常存

蔡漢雄敬上[/quote:4166c6c369]

依上開您所提供之事實,回答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稱之 創作,須具原創性,即須具原始性及創造性,亦即須足以表現出著作者個性或獨特性,著作權法始予以保護,以免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過於浮濫致使社會上一般人動輒得咎,因此,苟非具原創性而係仿用他人作品或足以量產之工業產品,尚難認係創作。故,著作權法之精神,在於保護具原創性之著作。
二、然上開您所提供之事實,尚有諸多不明之處,敬請補充下列事實,以利回答問題:
1.原合作之早期產品為何?雙方之合作關係為何?合作之早期產品的原創者為何人?而合作之早期產品的著作財產權如何歸屬?
2.系爭自行開發之新產品為何?其與原合作之早期產品有何不同?
3.對方是以著作權法第幾條提起告訴呢?
謝謝
宋錦武律師留(聯絡電話:06-2607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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