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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提供兌換獎品是否不違反賭博罪?


張OO 發問於 2009-09-08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我們公司主要是經營網路行銷等相關業務的網路公司,目前想與一家遊戲業者合作共同推出一個線上遊戲平台,遊戲內容主要有三個
1.線上麻將
2.線上大老二
3.線上13張
4.線上刮刮樂遊戲 (類似台灣彩券發行的刮刮樂)

主要營業模式是消費者必須先儲值現金才可進行遊戲,然而在遊戲中贏得的獎金是所謂的『兌換點數』,消費者可以累積『兌換點數』至我們的商城中兌換喜愛的商品!

儲值現金(ATM轉帳或超商繳款) -> 系統撥入遊戲點數 -> 進行遊戲 -> 贏得『兌換點數』 -> 至商城選擇要兌換的商品

以下是我在網路上找到的相關資料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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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十條(公司或商業登記)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及營業項目,應列明為電子遊戲場業。
第十四條(獎品之兌換及禁止行為)
電子遊戲場業得提供獎品,供人兌換或直接操作取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另外,之前有新聞指出連夜市的彈珠台也算是賭博,一個爸爸帶女兒去路邊攤玩彈珠台~結果一家三口被警察銬上手銬帶回警局~理由是涉嫌"賭博"
樹林分局長林鴻海解釋:
業者在公共場所擺放插電機台無照營業,已經違法;
民眾花錢玩電玩,用彩票與業者兌換商品,涉及賭博行為,警方才會抓人

警察改革協會發起人馬在勤律師表示:
攤販擺設的彈珠台,是供路過民眾暫時娛樂之用,
並未涉及兌換現金,根本不算是賭博罪

律師陳志揚也表示:
在公眾場所設置賭具,遊戲內容牽扯財物輸贏或兌換現金,即可能觸法;
不過依法院判例,多以兌換物品是否能「立即消費」來認定,
例「打彈珠」能贏得口香糖等,能立即消費,則不涉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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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網站經營業者是否也要去申請變更,增列公司營業項目『電子遊戲場業』?
問題二:根據上列條款說明,只要提供的獎品價值在2000元以下,就不會涉及賭博罪嗎?
問題三:樹林分局長林鴻海表示『用彩票與業者兌換商品,涉及賭博行為』,可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不是說明了可以兌換2000元以下的獎品嗎?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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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本所回覆如下:
一、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電子遊戲場業,指「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利事業。查貴公司係網路公司,且就線上遊戲部分,貴公司係架設遊戲平台供玩家使用,並非是在營業場所設置電子遊戲機,故不適用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因此貴公司無需變更營業項目。
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4條之規範,僅適用於電子遊戲場業,線上遊戲業者或提供平台之網路業者並不受該條例之規範。
三、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構成刑法第266條之賭博罪,問題三所涉案例,是在公共場所設置彈珠台,而非電子遊戲場業,因此亦不適用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4條可兌換2000元以下商品的規定。
四、至於貴公司與遊戲業者合作之線上麻將等遊戲,倘若涉及刑法賭博罪(例如商城點數可以兌換現金等),則貴公司提供遊戲平台之行為,依照現行實務見解,可能觸犯刑法第268條之供給賭博場所罪。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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