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貿易商A, 在2007年委託貨運承攬商(類似DHL), 運送貨物到西班牙。
我司(貿易商A)在2007年和另一個貨運承攬商簽了一個保証信. 內容如下:
因西班牙國外收貨人無力一次付清所有運費款, 因此先用現金EUR5,000付款, 剩餘EUR4000的尾款則用每個星期分期付款方式,直到貨款付清為止. 若國外收貨人拒絕付清剩餘EUR4000尾款, 則我司願意負責清償剩餘款. 合約日期是在2007年12月1日簽訂的. 現在, 貨運承攬商聲明, 國外收貨人, 一直沒有付清剩餘款, 因此求我司(貿易商)清償。
請問
1.是否可以請貨運承攬商, 提出 “國外收貨人的拒付貨款”証明。 因為必須要”國外收貨人拒絕付款”, 則我司清償剩餘尾款的行為義務, 才能成立. 這個說法是否正確 ?
2.這份合約, 並沒有簽訂, 還款的開始日期及每個星期分期付款的金額。 合約上, 是否就已有”執行”上的瑕疵. 意指, 貨運承攬商可以要求我司付款,但確實的”還款執行”是有爭議的. 我可以每個星期付EUR1.00 又或者,我可以說, 5年之後才能開始付款?
3.我司(貿易商A) 已在2009年1月結束營業. 是XX企業有限公司。現在, 公司結束了. 公司還必須去清償剩餘款嗎 ? 負責人(股東)有責任去清償剩餘款嗎 ?
感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quote="CHEN"]律師您好
我是貿易商A, 在2007年委託貨運承攬商(類似DHL), 運送貨物到西班牙。
我司(貿易商A)在2007年和另一個貨運承攬商簽了一個保証信. 內容如下:
因西班牙國外收貨人無力一次付清所有運費款, 因此先用現金EUR5,000付款, 剩餘EUR4000的尾款則用每個星期分期付款方式,直到貨款付清為止. 若國外收貨人拒絕付清剩餘EUR4000尾款, 則我司願意負責清償剩餘款. 合約日期是在2007年12月1日簽訂的. 現在, 貨運承攬商聲明, 國外收貨人, 一直沒有付清剩餘款, 因此求我司(貿易商)清償。
請問
Q1.是否可以請貨運承攬商, 提出 “國外收貨人的拒付貨款”証明?
A. 國外收貨人拒絕付款,這個事實之舉證責任,在於貨運承攬商. 按諸常情,可能有以下文件:收貨人之正式證明書,貨運人之催告信,收貨人要求延期付,電郵/傳真..等. 至於貨運人所提之文件能否充分證明,雙方若有爭議而涉訟,則日後將由法院判斷.
Q2.我可以每個星期付EUR1.00 又或者,我可以說, 5年之後才能開始付款?
應依保證信之內容來認定.如果保證信並未記載特定之履行日期,則自貨運商之合法催告後,貴公司就須負清償之責任. 而若保證信並未允許分期清償,則經催告後,貴公司原則上須一次全數清償.
Q3.貿易商A,是XX企業有限公司,2009年1月公司結束.公司還必須去清償剩餘款嗎 ? 負責人(股東)有責任去清償剩餘款嗎 ?
A: 依保證信之內容來認定.如果(1)僅由A公司簽立,則有限公司結束營業時,依公司法相關規定應辦理清算,並通知已知之債權人,A公司如有賸餘財產,應先清償公司債務後,才能返還股金給股東. 如果(2)公司負責人有連帶保證,則負責人應依保證信內容,與公司連帶負責.
以上初步回覆希望對您有幫助. 確實之意見則須依具體案情進一步評估.
黃維倫律師
宏聲海事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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