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與另一人合夥經營一小吃店 以上本人簡稱甲方 另一人簡稱乙方 雙方言明各出資30萬元 同意在乙方房屋合夥經營經裝璜及添購設備後 皆以完成
1.完成裝璜及添購設備後乙方冷不防要求甲方配偶簽訂一不合理的房屋契約 及合夥契約
2.房屋契約內簽訂必須於營業上軌道後 必須半價收購乙方以前所經營留下之破銅爛鐵 (鍋碗瓢盆.......)及一些
用不到之器具, 為只寫明必須半價收購 未記載器具之價格 , 合夥契約 簽訂為兩年
3.甲方對房屋契約內容提出異議, 請乙方必須於房屋契約上之破銅爛鐵 (鍋碗瓢盆....)定出一合理價格,以利日
後營業上軌道後清算資產付予乙方,但乙方竟將房屋契約燒毀只剩一團灰燼,並將鐵門拉下 表示可到調解委
員會進行調解,經到調解委員會,乙方主張所添購生財設備分一分各自帶回家做紀念品
4.針對裝璜在乙方房屋之東西及設備 ,乙方宣稱如果租別人房子一樣沒有啦
5.甲方主張必須履行合夥契約 (沒有被燒燬) 否則退回30萬元資金
請問
甲方該如何處裡 要求乙方履行合夥契約 這樣的人可以告他詐欺嗎?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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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邱先生:你好!
甲乙合夥各出資30萬元,在乙之房屋做小吃生意,投資後乙反悔不做,可終止契約,請求損害賠償,乙之行為只是因甲不同意由合夥承受其既有的設備或器具,或對於承受之價格有歧見而已,與刑法339條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之詐欺行為並不相符,因此只能依民事請求履約,或終止合夥契約後,請求損害賠償,尚不能告乙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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