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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企業所得稅法-派員至大陸服務


蘇OO 發問於 2009-09-03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因公司派員赴大陸工作 想瞭解以下有關大陸企業所得稅問題 懇請貴單位給予指導

1.由大陸之企業所得稅法其中第四條: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請問:若企業不在當地成立分公司,由台灣派人員直接赴大陸工作(業主為大陸公司),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是應納稅20%?或是25%? 有詢問當地台商,表示派人去就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有設立機構、場所”繳25%稅率,如果如此,那工作期間怎麼計算所得額?(無公司在當地,成本費用較難核算,有一定比例嗎?)


2.若以上狀況視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應納稅20%?另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那請問是繳20%或10%呢?


3.依大陸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以及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條,…企業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以上條文之符合條件和範圍如何認定?分包合約(做環保工程的下包商,非直接與政府簽約)是否適用?


以上問題再請貴單位之法律先進給予指導,不勝感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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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您所述事實本所答覆如下:

一、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3條第3款之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 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5條之規定,前條規定內所稱之機構、場所指:「1.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2. 工廠、農場、開採自然資源的場所。3. 提供勞務的場所。4. 從事建築、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5. 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三、 前述條文中以機構、場所作為課稅基礎之判斷,並非以成立公司為必要,故只要在大陸地區設有代表處、辦公室應均構成在大陸地區設有機構、場所,則因於大陸地區所設機構、場所或相關連之業務所生之收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之規定,應適用25%的稅率。

四、 應納稅額及收入、成本之核算屬於課稅時舉證之問題,目前並未見到有簡易依一定比率核算之制度。

五、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7條第1項第5款:「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5.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六、 再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91條:「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七、 如企業能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3條第3款之條件,則按同法第27條第1項第5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91條之規定,適用之稅率應為10%優惠稅率。

八、 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88條之規定,其要件為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項目之收入,並非為從何人所得之收入,故應只要為從事前述工作所得之收入均適用優惠稅率,與是否為下包商或是否直接由政府取得收入應無關。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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