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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願離職後又反口,並提出告訴....


曾OO 發問於 2009-08-31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由於我們是中小企業,沒辨法幫勞工提繳勞退的6%,但這個口頭上都有問過員工的意願狀況,大家是許可的,
但勞保上是有投保的,


最近由於經濟不景氣,我們不願意隨便裁員,畢竟大家都有家庭要養,所以公司內採輪休,
大家都了解現在的情況,也配合,


幾位員工最近認為輪休無法養家,決意離職,但,為可提領失業補助金,要公司提"非自願離職",
因限於勞工基準法,開自願離職書,要給六個月的資遺費,
在問過勞保局咨詢後,是認為,請對方簽契約書,再開自願離職,也是可以提領失業補助金,
但二天後員工,又改口說,自己不要離職了,堅持,要""非自願離職",否則,上告法院.及恐嚇等等.


請問,在法律上我們該如何處理,較為適當?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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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曾小姐:妳好!
1.員工自請離職,即屬自願離職,自無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之義務!
2.不過,公司如以輪休之方式不讓員工工作,而合於勞基法第14條第五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或有第六款之情形(違反勞動契約)或使員工之薪資因而低於最低基本工資之標準時(違反勞工法令),勞工依法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因屬雇主違反勞基法之行為,自屬非自願之離職,公司遇此情形仍須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予員工.
3.公司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依上開條例第31條之規定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主管機關並得依同條例第49條,第50條之規定處新台幣2-10萬元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4.公司依勞基法第11,13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須預告之.其未預告者,須給付法定預告期間(3月以上1年未滿者10日,1-3年未滿者20日,3年以上者30日)之工資.
5.公司依上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須給付員工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須給付相當一個月基本工資之資遣費,未滿一年者依比例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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