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公司為百貨經營專櫃,有員工收貨款不繳回公司, 經要求其繳回, 才繳回$4900, 因此要求其離職, 該員不願意,
要求資遣費, 請問公司如何處理?
1.是否要到法院提告,判決確定後方可要其離職?如起訴後可以嗎?
2.如讓其續做,一邊提出告訴等待判決 比較好嗎?(我們有擔心,將其撤職,會無罪,就會陪員工錢)
3.侵占是否就足夠將其撤職了?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有所規定,則可依勞基法12條第1項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者。」,解雇該員工而不需付資遣費,但是否「情節重大者」實務上仍持比較嚴格之立場,或者說是「最後手段原則」,亦即若能以減薪或其他方式處理即不可用解雇之方式為之。
若該員工構成侵占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則可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終止勞動合約。
當然也可向該員工說明,以是否提出刑事告訴條件,請其自動離職。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
蔚中傑 律師
02-3322-55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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