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請問同事間的借貸,若持有借據,但是債務人避不見面不想還錢,法律上可以如何處理?
如何認定有無借貸事實?
謝謝!
A:
您好,
借貸的成立,除了契約外,還需有交付金錢的事實。若您是用匯款的方式,加上借據,應有足夠的證據,若以現金方式支付,則最好還是有證人來證明,以免對方否認有收到錢。
若除了借據外,還有其他票據如本票,亦可為借貸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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