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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然侮辱罪」的界定


小O 發問於 2006-07-17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大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被人用「屁股」(台語)回話, 可以告他「公然侮辱罪」嗎?
而且是當著我先生和員工的面前, 真得讓我錯手不及, 突然呆住腦中一片空白
只是好想哭喔. 我覺得有被侮辱的感覺, 還氣得我全身發抖,請問我可以告他嗎?

謝謝律師的回答!

瀏覽人數:2244
匿名

律師

A:  您好: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所規定「侮辱」,係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所以一般只要依社會通念認為言語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者,並符合公然行之的要件者,都有可能構成該條犯罪.
  只是在實務上,如果你真的打自提出告訴,務必要在事發後六個月內為之,而且最好事前準備好得以,且願意為你證明其事的證人,以便檢察官偵查時可以聲請傳訊證人,證明你的告訴確與事實相符.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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