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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的問題


家O 發問於 2009-08-06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碰到一下問題想請教您問題如下


我與對方談妥頂讓店舖事宜,並且以收了訂金及一部分的頂讓金,

不過與房東談後他不願意讓我頂讓給別人,只給我繼續做,房東有權利可以不給頂讓嗎?

但是我已收了承讓人的錢了, 現在沒有辦法頂讓給他,

請問我現在該如何處理呢?我必須要賠償嗎?如果賠償金額是多少呢?

只要陪訂金嗎?還有需要賠償其他的嗎?或者不需要賠償?

因為不是我不頂讓只是房東不願意.這樣的話,是不是我只要還錢給承讓人就好.

如果房東不給頂讓,請問我還有其他的方式可以處理嗎?以達到雙贏的結果.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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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契約關係在於通常只對契約的當事人有效。
因此,頂讓與否,房東無權決定。但是店面是否出租予你的後手,卻是房東可以決定的。
一般來說,頂讓的後手,屬於債務的承擔,除了承擔原來的營業,也承擔了原來的租約,而你就此脫離原來的租約關係,屬於一種免責的債務承擔,依民法規定,除非債權人(房東)的同意,否則對房東是無效的。
如果房東沒有限制你轉租,你可以用轉租的方式達成目的,若房東有限制轉租,那恐怕就無法完成你的頂讓。
若無法完成頂讓,則你與後手之間如何退錢?是否另需要賠償?則視你與後手之間的契約怎麼談而定。

本件若頂讓無法完成,是屬於你的問題,因為你沒有解決租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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