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一、朋友於93年12月持媽媽的支票來向本人周轉,開了2張94年1月份各100萬的支票(支票朋友背書),屆期卻未兌現,本人曾多次催討,朋有始於94年3月及11月各還了75萬及20萬,尚欠105萬,履次催討一延再延,本人於今年5月份寄了2份存證信函給發票人及借款人(同一地址,均為郵局信箱,猜測應為兒子收了未告知母親),但朋友均置之不理,請問:
1.我可以告朋友詐欺嗎?
2.民事該如何請求?其時效為何?
3.想要朋有出面有何方式?可以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令他出庭嗎?
二、請問父親與兒子之養父母相同,現欲辦理繼承,是否應先將兒子之養親關係撤銷,請問:
1.這是數什麼訴訟?EX:民事?非訟?...
2.需檢附何種資料?
3.需出庭嗎?亦或只是文件審理?
4.庭期多長(大約)
謝謝!
A:
您好,
一、關於第一個部分:
1、由你所述,對方陸續有還部分款項,這樣的證據,要被認為為詐欺可能有困難。
2、民事部分,可同時向朋友及朋友的媽媽請求連帶清償。可先行聲請發支付命令,或逕行提出民事訴訟均可。借款請求權為15年。票據請求權,執票人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現在已經是95年了,支票的請求權可能有時效消滅。
3、提出訴訟,對方是否出庭對於你是否會有勝訴判決,沒有絕對的影響,只要你證據足夠,對方不出庭,仍可能一造辯論判決。
二、關於父親與兒子之養父母相同:
1、能否說明何謂「父親與兒子之養父母相同」之意思?是否即為父親與兒子均為由同一人所收養?又本件繼承關係是發生在何人之間?因為題旨不清,無法判斷。
2、民事。
3、因無法判決具體內容,所以無法得知應準備之文件。但至少需準備戶籍謄本。
4、應該是要出庭,時間要看證據及法官審理的進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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