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員工於公司外面涉嫌製毒被當場收押。
1. 員工被收押當日就有檢調單位前來辦公室搜查,並扣押帶走一些資料,
這是不是代表司法機關已經進行了證物認定?沒有被扣押帶走的物品是否可交還被告、不予保留等
方式處理之?
2. 事發至今已超過一年以上時間,之前沒有函詢司法機關,司法機關也沒有再前來搜查,
物品是否可交還被告、不予保留等方式處理之?
3. 法律上是否有規定物品保留期限 ? 根據甚麼法規 ?
謝謝律師。
A:
鄭先生:你好!
員工涉案其在公司之辦公室被搜,所餘物品可交其本人或家屬領回,其因被司法機關收押,而無法繼續工作,如無請辭,可依雙方聘雇契約終止僱佣關係後,處理其留置於公司之物品,通知其本人或家屬領回未果,可以其費用寄回其聘雇契約所留地址,如物品值錢又不易保管,或保管需費過巨,可經催告後拍賣提存其價金,以免除自己之保管責任!至於保管期限,法律似未就此有明文之規定,惟欲解除自己之責任,還是依循上開方式辦理,較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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