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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請問下面情況是否有涉及背信

請問下面情況是否有涉及背信


盧OO 發問於 2009-07-25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我在A公司上班,擔任業務,販售公司的電子零件產品,
客戶都是自己開發認識的。


但是公司的產品也都是跟外面的廠商購買,在販售給客戶
做久了自然認識一些廠商,因此我想自己在外面弄一間公司,然後跟A公司的廠商拿貨去賣給我原本在A公司的客戶。


但是這個計畫在我還沒離職前就因為不小心被公司知道了,
但是還沒有完成交易,請問這會有哪些相關的法律責任嗎??
會被告刑法上的背信嗎??


PS 我不是主管,我也還沒有離職,且也只是我傳真採購單給
A公司的廠商,就被發現了,還沒有完成交易。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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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本所回覆如下:
按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依題中描述之情節,您平素為受任處理A公司業務推廣工作之人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在A公司擔任業務之機會,截取A公司客戶之訂購機會,自行購貨並銷售給廠商,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恐生損害於A公司之業績。且再按您所稱:「僅係傳真採購單給廠商,交易尚未完成」。因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有未遂犯處罰之明文規定,如若傳真採購單,待廠商回覆欲購買何種物品後,您即會依照既定計畫完成締約出售之行為,應可認您截取A公司之訂購機會,對於A公司財產法益侵害已進入著手階段,故縱認您僅是傳真訂購單給廠商就被發現,應亦構成刑法第342條第2項背信罪未遂犯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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