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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債務人存款,沒扣到存款訴訟該如何打


朱OO 發問於 2006-07-14 | | 傳統製造業

Q: 大律師您好:
請問:
原本債務人(職業軍人)退伍後有終身退職金,我要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銀行)之定期存款(18%優惠定存),結果第三人聲明異議(存款餘額未達200元,不予扣押)。
民事執行處通知主旨如下:
第三人xx銀行對債務人xxx之存款債權聲明異議,台端如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本通知1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本院陳報起訴之證明,如未於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本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請問:
1.第三人(銀行)會不會只陳報債務人的"乙存"帳戶,而未陳報債務人的"定存"帳戶?因為我知道債務人有定期存款(18%優惠定存),我附給民事執行處債務人"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有3筆"同一家銀行的利息收入",(分別是$202 , $11 , $57036)。我可以向民事執行處提出此項異議嗎?"證明"是第三人給?或是我給?我要如何證明?
2.這次寫狀子是用"聲明異議狀"或是"起訴狀"?。
3.可以告債務人詐欺嗎?(因為債務人不接電話,不出面處理,是否有惡意之成份?)
感謝!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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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1、通常法院查扣金融機構帳戶,均會註記各種帳戶,銀行亦會陳報各種帳戶存款。不過若有疑問,可閱卷,或聲請法院去函函請該銀行說明。
2、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因所得稅申報及更新時間差問題,通常為一年前之所得資料。因此法院發出命令扣押前,該存款可能已經被債務人提領了。
3、若要起訴第三人,應先提出起訴狀,並將起訴狀繕本及收狀證明,陳報(陳報狀)給執行處,由執行債權人陳報。(若無確切之證據或資訊,光憑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就提起確認債權之訴,恐怕會浪費時間及裁判費)
4、單純無法清償債務,未必是詐欺,應另有其自始詐騙取財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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