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姓吳, 是一家小型貿易公司主管. 近期委託一家長期合作的船務承攬公司運送我司的一個貨櫃至澳大利亞墨爾本港口, 貿易條件是CIF Melbourne. 這家船務承攬公司在澳洲的代理因聯絡不當, 造成我司的澳洲客人及其清關代理沒有收到任何訊息, 不曉得貨櫃已到達港口. (船務公司則是說我司客人及其清關代理未主動聯絡其澳洲船務代理, 辦理領櫃事宜) 貨櫃因而延遲半個月領出, 造成一些費用產生.
目前就demurrage的部份, 金額較少, 只有澳幣$300, 所以船務自己付清. 另外storage金額較大, 澳幣$1,800多元, 所以船務不願賠償, 並將責任歸屬到我司客戶及其清關代理身上. 請見以下船務公司的回答:
"經查明其澳洲當地的demurrage和storage是分開的,因其櫃場非隸屬於船公司,所以倉租是另外計算. Demurrage我司agnet己經直接支付給船公司,Storage為報關行及卡車直接付給民營櫃場.故在storage部份己無法再和櫃場做進一步的折扣.
此票CNEE仍需負部份的責任,我司代理己盡到貨物到達通知的責任,CNEE既然在6/23就已收到此票的文件也應該在到貨期間主動與我司代理取得聯絡互動以利完成提貨的動作,且cnee也不是第一次與我司代理配合故在聯絡上是沒有問題的.原則上我司的運輸責任己完成.且我司也在道義上為貴司負擔Demurrage.所以敬請查明,謝謝"
請問
1. 責任應如何釐清歸屬?
2.我司是否能要求船務公司或者其澳洲代理負擔這筆storage的費用?
感謝您的回覆
Lilian Wu
Formosa Tech Int"l Inc.柏羿公司
Tel:886-5-5514638
Fax:886-5-5514657
Cell:886-918-5221
A:
您所述事實並不明確,假設您所欲進出口之項目為一般貸品,就您提問回覆如後:
1.國際貿易發生糾紛應先審視雙方契約對於爭議事項是否有所規定,如有則應按契約約定判斷,因您未提供此部分之訊息,故擬按ICC(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國際商會)所公佈之Incoterms 2000為判斷依據,在CIF條件下,為由出賣人負擔成本、保險及運費之國際貿易條件,而出賣人具有通知買受人貨物到港,並提供買方一切接收貨物必要措施而需要事項之義務,如運送為 貴公司所安排,則應由 貴公司提供一切買受人提貨所需之訊息及事項,故如 貴公司未盡通知之義務,則此責任很可能會歸於 貴公司。
2.至於因船務公司澳洲代理未通知客戶領取貨物以致發生損失,則要審視 貴公司與船務公司所簽訂之運送契約係如何約定,如有約定由船務公司負擔通知客戶之責任,即可要求船務公司負擔賠償,但如未約定,對於在台灣之船務公司似可主張海商法第50條運送人於貨物送達後應通知託運人指定之應受通知人或受貨人,而因遲延交付貨物所生之損害應可按民法第638條第3項運送人損害賠償責任及海商法第74條分段運送人連帶責任請求。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律師
A:
貴公司問題不知已否解決? 如無,以下幾點謹供參酌.
Q1. 責任應如何釐清歸屬?
A: 貨物抵達及通知領貨之一切流程,必須先釐清.請貴公司澳洲買方(受貨人)提供貨物抵達後,與船公司往來之一切信函/fax/email/電話等聯繫資料. 此外,也請貴公司向所委託的台灣船務公司,要求其提供:貨物抵達目的地後,何時通知受貨人之一切聯繫文件.
2.我司是否能要求船務公司或者其澳洲代理負擔這筆storage的費用?
A:依您所述.貨物應該已提領,故較不會有運送人留置貨物之困擾. 因此,如果相關證據足以顯示"貨物抵達後船務公司及/或其澳洲代理行疏忽而未通知受貨人" 或是 船公司根本拒絕提供進一步資料,則較傾向是船務公司之責任,於此情形,貴公司不妨拒絕船公司之費用要求,並請其提出更有力之佐證後,再商談.
宏聲海事商務法律事務所
黃維倫律師
Tel:886-2-2381 6027
Fax:886-2-2382 2507
Email: lamariti@ms17.hinet.net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