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為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掛名),因公司經營不善已於98年3月辦理停業,並欠營業稅八十幾萬,現國稅局要求本人簽署承諾書,現本人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律師
1.有簽承諾書除罰則減輕外,如日後遭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時,是否一樣為五年期限或是期限另有不同
2.有簽承諾書是否強制執行時只針對公司及公司負責人
3.是否積欠營業稅兩百萬以上公司負責人會限制出境,而兩百萬是否為本稅加罰金或是單指本稅部份
4.因本人實無能力繳納該筆營業稅,依律師見解該不該簽承諾書
感謝您花時間回覆
A:
親愛的朋友,就您詢問的問題,說明如下:
一、在國稅局簽立承諾書,只是確認欠稅的事實,及避免納稅義務人再行稅務爭訟,因此,待欠稅確定移至執行署執行後,與未簽承諾書之人,處理之方式,是一樣的,包括開始執行後,5年無結果,就一筆勾消;唯的差別,就是,簽承諾書,就罰鍰有打折,欠稅款之總額會較未簽承諾書的人較少。另外,有了營業稅欠稅,一定有營所稅欠稅及罰鍰,併請知悉。
二、行政執行署追討稅款之對象,就是納稅義務人,因此,倘是法人的稅款,只要負責人不簽名承諾要負償還之責任,就不會累及個人、股東之私人財產。
三、限制出境的數額,是本稅加上罰鍰,而且是所有的稅目,通通加在一起合計,不過,這是國稅局限制出境的標準,行政執行署只要認定有一定之事實(參行政執行法§17),亦可限制出境,而不需欠稅款逾200萬元,併請知悉。
四、承上所述,簽承諾書,會減少欠稅金額,但若您已無能力繳納,簽或不簽,都沒影響,不過,簽承諾書後,會加訴移到行政執行署執行之結果,您是否在這個問題上,有所作為或考量,就選擇不簽,才可達到放慢確認稅額之結果。
以上,請參悉。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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