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先生您好:
我有合夥問題請求幫忙,我從事美髮業三人合夥出資經營,兩年前(93年)其中一名合夥人(甲)見公司經營不見起色私下利用店裡的時間與人員賺取個人利益,甲的行徑被我與另一名合夥人發現後隨既離職並帶走店中部分現金,甲同時發函要求退夥,我也回函將公司財務虧損告知,但甲只認賺不認虧要求將當初入夥的本金全數退還,並找人到店中想搬東西,我報警處理從此消失無蹤.近來甲知道店裡五年租約到期有一筆押金,甲便發存証信函要求拿回押金並片面通知退夥限7日退還其要求的金額否則要再次到店中搬物品,請求律師先生幫忙!
1.我該如何處理甲的無理糾纏及解除與甲的合夥關係?
2.若要計算財務盈虧時間點,是93年甲離職時或95年呢?
3.若甲到店裡鬧事該怎麼辦?
4.合夥事業負責人是我,契約中載明我負責財務但店中現金卻是甲保管,我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懇請律師先生幫忙......謝謝!
A:
您好,
您提到有合夥契約,能將合夥契約的全文提供嗎?以利研判。
其實,此類的情形,您所需要的不只是法律上的是非,而是需要律師給你法律上作為的意見,此類問題,大部分的律師不會在網路上說的太清楚,最好的建議就是你帶著合夥契約與律師面談。
不然就看一下其他人問過關於合夥的問題,供你參考。
不過簡單來說,合夥關係未消滅之前,不能解析合夥財產,無論他是否有聲明退夥或其他情形,不論合夥是在93年解除或是95年解除,於清算之前,店裡的財產都是屬於合夥財產而非他私人財產,他若逕自去店裡搬東西,只要未經合夥負責人之同意,都是不法的犯罪行為,請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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