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大人您好:
我想請問,一位40歲的舞蹈女老師,與一位13歲的國一女生談戀愛,且近三個月內借其與家長熟識之便,平均一星
期帶該少女回家夜宿三天,雖無法得知夜間之行為,但凡舉止行為間之親密,紙條書寫之內容,不難看出兩人熱戀
中的情感發展,我是該舞蹈老師家人,深怕其走入迷突誤了人家子弟,並也屢勸其,但未聽
試問
可有法規可制止其行為繼續?
感謝您的回覆
A:
陳先生:你好!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為刑法第227條第一,二項所規定.此條文並不以強制性交或猥褻為要件,只須對方在14歲以下,縱得其同意而為,亦可成立,且規定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則不問加害者為男或女,或被害者為男或女,均可成立,因此宜讓你任舞蹈老師的家人知道,避免學生家長發覺追究,會有麻煩!(因該老師已成年,依同法第229-1條之反面規定,上開二行為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一旦告訴即無法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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