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經營公司於97年轉讓他人,其後稅捐單位查獲 95.96年度疑似漏開發票,欲予以補稅及罰款 ,本人為前任負責人,是否須負責任??
感謝您花時間回覆
A:
小虎您好,就您提問,說明如后:
一、國稅局對過去年度課、補稅,會對現在經營之公司(含負責人)寄達補、繳稅通知書,但是屬公司之稅捐責任,不會對您個人,或現任負責人個人之財產取償。
二、您在經營期間,倘有違犯刑事責任,例如:買賣發票(漏開發票,原則上不會被認定違犯逃漏稅稅捐之刑事責任)等,就會對您個人追究刑事責任,還請知悉。
三、另倘您在卸責負責人,有對接任負責人之人,書面承諾關於公司過往稅捐事宜,或在您經營期間,有故意作出有害公司、股東利益之行為,致生公司積欠稅捐,則亦會有違約賠償或刑事背信之責任,併請知悉。
以上說明,還請參悉。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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