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因債務人消失, 告他詐欺, 不過後來他請律師說還3成的錢, 但我無法同意, 因成本都不夠.
請問
1: 打刑事官司, 原告是否一定要請律師, 因實在沒錢付昂貴的律師費, 可否自己打, 話說回來, 他有錢請知名律師, 卻又說沒錢還債, 這有天理嗎?
2: 是否可請法官調閱, 他的通聯記錄(因側面消息, 他通知人去搬機器), 他的銀行帳號異動(因側面消息, 他幫親人 還貨款), 因提供消息的人, 無法出庭做證, 因他不想得罪人, 這樣法官會調資料嗎?
感謝您的回覆!
A:
小張:你好!
1.打官司不一定要請律師,只要自己清楚事情之始末,知到法律規定的內容,據實向法院陳述即可!
2.欠債還不了,不一定就犯詐欺.刑法所謂詐欺:須行為當初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才能成立.若雙方生意往來,你依約交貨(或履約)後,對方無力依約付款,除非你能證明簽約之初,對方無意付款而騙使你交貨,(例如:租一店面虛設行號,第一次叫貨後,即搬遷藏匿所得,不知去向)否則法院多以民事糾紛解決,很難成立刑事詐欺!
3.你於刑事官司中希望法官調閱其通聯紀錄,目的是要證明其有錢不還,或脫產,但此均非詐欺之構成要件.法官恐不會接受,除非你已取得法院之確定裁判,依法可以強制執行之後,他仍故意脫產,並且你已告他毀損債權,否則於詐欺案情似無助益!詐欺之舉證,如前所言,須證明其簽約之初,即具不法所有之犯意,及使用如何之詐術使你上當交貨,而非事後其如何悔約脫產!
4.不管對方有無詐欺,如你欲確保你的損失得以取償,又不願接受對方以3成與你解決,則須即對其採取假扣押之方式查扣其財產,以免脫產,並迅速起訴取得法院確定之裁判,聲請強制執行.否則刑事官司打到後來,不問輸贏,最後對方或因脫產,或因被其他債權人取償,導致財產所剩無幾,對你而言還是於事無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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