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提供營業房屋地點及設備與A女合作經營並簽訂合約,1年後因A女未按合約約定條款執行,本人以違約並以律師函要求對方解除合約,對方在未通知本人情況下已搬走,本人在98年2月至營業地址探視時發現已人去樓空,並將本人原有冷氣等設備搬走,且搬走冷氣之電器行亦聲明A女通知要搬到A女處所,
請問A女是否觸犯刑法第336條業務侵佔罪,請問本人提出訴訟的時效為多久時間?
感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您好:
一、按刑法第336條第二項規定,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二、如題所示,A女搬走台端冷氣之行為,有違犯刑法第336條第二項業務侵占之罪嫌。
三、業務侵占罪因非屬告訴乃論之罪,台端如欲提出告訴,即不受6個月之告訴期間的限制,得隨時為之。
以上意見 提供您參考
聲威法律事務所
陳慶尚律師
02-23636289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褔路三段281號10樓之一
A:
A女所可能觸犯的是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似乎不是業務侵占罪
倘若您與A女屬於刑法第324條的親屬關係,則告訴期間是六個月
若沒有親屬關係,則無告訴期間的問題,只有二十年的追訴權時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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