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再次請教您一些問題:
引用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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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支付命令成功送達後, 若對方並沒有在20天內提出異議, 我方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是不是只要有 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就可以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呢?
就算沒有對方的身份証字號 及 戶籍地址也ok嗎?
[答]: 是。但是上面應該會有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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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律師您上次有告訴我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上面會有戶籍地址, 我想請教一下,
上面怎麼會有這個資料呢 ? 是我要負責提供給法院的嗎?
還是法院會幫我查出來?
2. 目前收到法院的「查址通知」, 要求我去戶籍事務所查出對方的戶籍資料,
我沒有把握能提供這個資料給法院,因為我手上只有對方的姓名,手機號,車號,住址(租來的房子,非戶籍地)
如果我提不出來, 是不是支付命令就會被駁回?
3. 如果我有辦法查到對方身份証(例如偵信社) , 就可以去戶籍事務所查出對方的戶籍資料了,
但是萬一查出來對方的戶籍不在我聲辦的法院管轄範圍, 支付命令是否會被駁回?
我的意思是說, 支付命令的聲請是否一定要在債務人的戶籍地的法院?不可在標的物(停車位)所在地法院嗎?
A:
您好,
1、根據你所提供的戶籍資料。
2、去戶政要了再說吧,還沒查,不用想那麼多。就算查不出來,只是無法送達而無效而已,不會駁回。
3、民事訴訟法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所以對方是自然人,依第一條,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如果行,我早就跟你說行了,何必等到你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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