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有親戚日前說需要在香港開一間公司,要跟大陸沒有生意往來且是外國人的我當人頭(法人或股東), 這樣才能免稅,我已經把我的護照及台胞證影本交出去了,但是現在我卻有些疑慮,未來出事我有任何法律上的責任嗎?
麻煩您幫我解答~~
------ 謝謝您------
A:
您好:
一般所謂的人頭,可能是擔任法人負責人、董監事或股東等,不同國家會有不同意法律責任,要視實際情況而定,如您無法確認該公司會一切合法經營,您就可能負有相當的法律責任,甚至或有刑事責任,應小心才是。
希望以上對您有幫助,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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