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先生因部份因素離開現職工作,要轉到他職!原來的工作從事業務主管的位置,離職時原公司要我簽下保證書,內容大概是下列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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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XXX了解在XX公司工作期間獲得的產品、市場、客戶、公司人事資訊屬於公司機密資料,同意於離職前將所有書面及電腦等相關資料歸還公司,並於離職後保證不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透露以上所訴的任何資料。
本人若有違反此承認,願賠償一千萬元台幣以補償對XX公司造成之直接或間接損失。
保證人XXX
見證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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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從事的是有關光學生產設備銷售的工作(CCM模組生產設備),由於市場就是如此的大!
現再跳槽到另一家也是從事相關行業(但設備價格及精度品質皆高過於原公司),我認為我是提升自己的能力而去新公司上班。
離職時已將所有書面資料(名片)及電腦資料還給公司,也辦好了離職手續,現在問題來啦!
1.原公司認為我會去搶到他的客戶,台灣的CCM市場部就這麼大!?我去跑說是搶客戶,問題是我現在的設備比原來公司的貴,且我不攻擊原公司的產品!這樣我算搶客戶嗎!?我個人是認為這個市場被原公司碰過我就不能再碰嗎!?
2.若原公司要告我先生告的成嗎!?
3.先生6月中離職,原公司是每月10號發放上個月薪水,今天12號!先生的薪水沒入帳,會計說老闆要我回公司說明才會發給我薪水!我可以拒絕嗎!?先生認為我已經辦好手續,不需要再對他們說明!!該怎麼做!?打電話去又說老闆出國不在台灣,是不是一定要等到回台灣才能拿到薪水呢?以往的作業都是將薪水匯入帳戶,可是五月份是於6/13交接完後拿現金(事實上應當10號要入帳,可公司卻不匯款)。現在七月份領六月的薪水,老闆卻以回公司拿現金為由,原公司的這種作法好像是例如:先生去聯強上班後,離職後就不能再到同業上班一樣,又或在百貨公司站櫃若離職後不就不能再到其它品牌去站櫃了嗎!!
想要完全壟斷!可以這樣嗎!?這個問題,以前好像有看過,有一本書好像有在介紹相關的問題,裡面有說到好像說公司若禁止你2年不能從事相關的工作,就要補貼你2年的生活費這是競業條款是嗎?是這樣嗎?
我想先到所屬地區的勞工委員會申請協調,這樣是否可拿到六月份的薪資,還有現行法律有規定我不能以個人名義申請開立跟先生類似營業性質的公司嗎?(當然是客戶自己來找我們的,並非我們去挖掘,因先生在同業裡服務做的不錯,很多公司都是因此指定找我們)
請懂法律的站友或律師幫忙提供意見!!感激不盡!
A:
1.您的問題太雜有些地方未深入清楚,先就比較明瞭的部分回答
2."本人若有違反此承認,願賠償一千萬元台幣以補償對XX公司造成之直接或間接損失。":以上應屬懲罰性違約金,法律規定: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不完全給付),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即係懲罰性違約金(民法第250條第二項但書)。
2.1民法按契約自主原則,基本上不會干涉契約內容,除非違反法律強制規定。
2.2但民法第 252 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2.3賠償一千萬元台幣之懲罰性違約金有可能被法院認定過高,也許會要求對造就損失舉證,需訴訟時才能確定。
3."原公司認為我會去搶到他的客戶,台灣的CCM市場部就這麼大!?我去跑說是搶客戶,"此部分屬對造舉證範圍,又此部分屬競業禁止條款,目前法院認雇主應給予相當補償,且競業禁止應有合理期限,目前法院實務認最多應不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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