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甲方為團體組織單位,有委任乙方擔任管理服務工作。現因乙方管理事務出現重大缺失而依合約予以解除委任關係,該項解約決議為甲方定期會議中已作成會議紀錄之決議。因乙方長期管理甲方事務,因此握有甲方各項文件資料包括會議紀錄。
現乙方提告甲方違約,並將會議記錄修改為"待乙方研議缺失後改進,甲方同意契約繼續行使至...(略)"而將此文件作為舉證資料向法院提出補充說明甲方同意契約之延續。
假資料的格式與甲方會議紀錄公告樣式一樣,且列有甲方主席及與會委員姓名,全文以電腦繕打列印,只差沒有蓋甲方公告章而已。而甲方有錄音錄影光碟可以證明內容不實。這樣是否可以控告乙方偽造文書或偽證罪呢?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謹就您的問題,回覆如后:
一、若乙方確偽造甲方會議紀錄,並持之用於訴訟上,雖該會議紀錄上未蓋章,但乙方行為,顯已涉犯「偽造文書」及「行使偽造文書」之行為,被害人甲方,是可以提出刑事告訴的。
二、另乙方使用該偽造紀錄於「民事」訴訟,而非「刑事」訴訟,故不會構成偽證。
謹提供法律意見如上,敬供參考。
李慧芬律師
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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