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執行假扣押提存在法院之保證金,雙方已經同意和解。
請問律師:
和解要領回保證金是否一定要對方同意才能領回。
如雙方在和解協議書裡均同意被告給付價金完畢後才領回提存在法院之保證金,並載明在協議書上;如被告尚未給付價金完畢,此時原告如要去法院領回保證金,法院會同意嗎?
A:
碩成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忠儀律師答覆如下:
取回保證金之規定係按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第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第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第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