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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竊累犯該如何跟減輕罪刑


張OO 發問於 2006-07-10 | |

Q: 大律師您好:
我有一個朋友他在去年在藥局偷東西被捉到,最後是被罰捐錢給機構,也被判緩刑,但被判1年還是2年他搞不清楚,今年6月他又做錯事被捉到,現在已經收到簡易處決書,請問一下他的判刑最重會坐牢嗎?他現在極度後悔,請問他還有改過的機會嗎?他什麼時候會收到判決?收到判決如果要坐牢可以跟法官求情嗎?請幫幫他解答吧,他現在每天都睡不好吃不下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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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由於您並沒有提到他到底是被檢察官以什麼罪名起訴,所以無法得知該罪的法定最高及最低刑度,也無從去評估法官最重會判多重,所以如果手上有該檢察署的簡易處刑聲請書,可以看一下聲請處刑的法條,以及後附的法條所寫的最高及最低刑度。但以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的規定,如果法官同意以簡易程序判刑,最重還是可以易科罰金,而不能喻知必須入獄服刑之判決,除非,法官改以通常審判程序進行訴訟,才有可能必須坐牢。


另外,依留言所示,檢察官應是聲請法官以簡易程序審判,所以如果要求情的話,最好先以狀紙陳述意見並檢附他要求情的證明(例如戶籍謄本證明家有老小待他扶養等等),也可以在狀紙內同時聲請法官開庭訊問(但法官還是可以不開庭)。否則,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反面解釋,法官是可以不開庭即行判決處刑的!如果已經收到判決,還是可以在收到判決10日內提起上訴,到時候即可以法院開庭時當庭向法官陳述意見。


最後,如果他這次是因為故意犯罪被起訴,前案的緩刑宣告也會被撤銷,也就是必須依照前案的判決主文內容去執行,不再受到緩刑宣告的保護。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刑法第75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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