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開養生美容館
剛開業二個月後朋友加入合夥作為股東
不料合夥後二個月朋友要求退股
本人也同意,但對方卻告本人侵占
請問要如何處理?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本所回覆如下:
依民法第686條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而依第689條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今雙方就退夥已達成共識,應返還多少出資,應就退夥時之退夥財產及出資比例定之,即使雙方對此金額有爭執,亦單純屬民事糾紛,應與刑事侵占無關,對方主張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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