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A公司與本公司有法律債務問題
對方公司卻用更換負責人理由
不願處理前位負責人在位時所發生的法律問題
請問哪條法律可以反駁這種說法
公司主體仍存在,只是負責變更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一、公司之權利能力,始於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發給執照,終於解算清算。亦即公司成立後,其人格權之消滅因解散登記後始告消滅。故公司若變更負責人或變更公司名稱,僅屬不影響公司同一性之名稱變更而已,公司之權利能力並未消滅。
二、貴公司與A公司有債務問題,請求給付之對象為「A公司」,不因其公司內部變更負責人而受影響,故貴公司仍得對A公司為訴訟行為請求清償債務。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