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請問:
我有債權無法回收的情形,私下被告都置之不理,去年底因即將滿時效兩年,故委任律師處理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因當時尚有部分收據還在清算中(約150萬),律師表示先提出告訴(約85萬),以後開庭再擴張請求。
但是,日前,查出法院有兩次準備程序,律師都沒有告訴原告開庭事宜,最後,因向法院查詢始知本件準備程序已結束,已簽發另一案號更為言詞辯論,故上次言詞辯論原告跑去看開庭狀況,當時,法官問原告訴代只要請求85萬嗎?原告訴代回答「是」,原告忙舉手想表示「不是,尚還有約150萬」,但法官則以後面開庭的人已進來,再具狀表示吧!
Q1:現在,言詞辯論還可以擴張請求嗎?要具啥麼狀給法官呢?
Q2:案件似乎進行的很快,倘一審宣判前來不及擴張請求(收據尚清算中),可以上訴二審中提出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本所答覆如下: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今原告欲將請求金額從85萬提高至150萬元,縱已準備程序終結而進入言詞辯論,但仍可向法院遞交請求擴張聲明狀。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6第一項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是故,縱使訴訟已進行到第二審,仍可為訴之聲明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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