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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計程車營業損失


徐OO 發問於 2024-08-14 | 高雄 | 其他

Q: 我在6/28(13:20)等紅燈時遭到後方小客車追撞車尾,事後初判表出來也表示我無肇責對方權責。請問除了車損賠償之外我可以向對方要求賠償營業損失嗎?我只要求進廠維修之日期。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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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多元計程車的車輛是工作使用,車輛沒有辦法上路就無法營業,因此可以請求營業損失。
營業損失一般來說的計算式:無法營業日數x每天平均損失金額=營業損失
這個算出來的金額就是可以跟對方請求的部分。
所以要能夠說明:
1. 幾天無法營業?如您提到的進廠維修的日期,提出進廠維修的證明就是可以證明的方法。
2. 無法營業的日子裡每天損失是多少?多元計程車不像上班族領固定薪水可以算出每天多少錢,只要沒跑沒營業就沒錢,不容易提出每天損失金額,所以通常是回溯估算,提出自己過去一段時間(如3個月到6個月)的收入支出證明,計算平均每日營業損失,或是使用交通部統計處計程車營運狀況調查報告等官方的數據作為標準,有時也會以公會提供的每日營業損失金額作為參考,重點是有一個計算基礎且計算得合理,就可以請求。

A:  您好,您的問題涉及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範圍問題,回答如下:
(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第216條第2項規定:「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二)因此,後方小客車在您等紅燈時追撞您駕駛的多元計程車的車尾,使您的車輛因此受損而需進廠維修,且使您無法在進廠維修當日如期營業,至少已涉及過失侵害您的財產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至少已構成過失侵權行為,而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對方損害賠償的範圍,依據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除了所受損害之外,也包含所失利益,且利益的範圍,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則會取決於您已定的計劃等因素,若屬於您預期可得的利益,例如您駕駛的多元計程車遭追撞後進廠維修當天原本有計劃營業,因遭追撞而需要進廠維修,導致您無法如期營業,所因此少獲得的利益,均可以請求賠償。
(三)另外,您提到初判表部分權責部分,這部分主要是影響到您是否對於此次追撞也具有過失,而在請求的具體數額上可能有所調整,但不至影響您是否能請求營業損失此項目。
(四)以上謹就您提供之資訊回覆,具體情形仍須以個案實際情況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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