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我現在遇到一個問題,我收到板檢給我的傳票,要我去說明有關妨害電腦使用的原因。
因先前我在一家公司上班(五月十五號到五月二十二號),但是我只去了三天,其中有三天請假,第一天上班的時候,先前擔任我這職務已離職到北投某華X大公司的同事,打電話來跟我旁邊的同事聊天,後來我那位同事說,那位離職的同事要跟我講電話,我原先懷疑幹嘛找我,後來我跟他聊的時候,他先問我,我的薪水有沒有破三萬,我說當然有,他一直問我我薪水多少,我沒告訴他,後來他跟我說,這間公司的主管,也就是我的上司,領導統禦很差,然後又很會驅使別人幫他做事情,自己卻不知道在做什麼!然後他還說,我那個職務只有我一個人,很多人會找我做事情,會很累,要我沒有三萬五不要做。還有,他還說,會這樣跟我說的原因是因為要教我保護我自己,我聽了他說的情況我就有記起來,開始對公司存懷疑的態度,後來我覺得好像也有這一回事!
而後我就跟他開玩笑的說,華X有沒有缺人比較重要吧!我比較想知道,之後五月二十二號我就想要辭職,五月二十二號我要辭職時,我跟公司唬弄說另一間在北投的華X大公司要我去上班,我唬弄那位經理說我有去面試,他們通知我要去上班,但事實上我根本連去面試都沒有,只是因為我想找理由辭職。
而我在那間公司的時候我把我使用的那台電腦裡面存放的一些產品圖檔、文件檔,另外還有一些無關公司的檔案,比如說,一些網路上抓下來的教案檔案寄到我的雅虎信箱裡面,還有我在那段期間,我有安裝從我家電腦網路上,下載下來的繪圖軟體我有燒成光碟安裝到那台電腦裡面,後來他們找我去約談的時候(二十四號),我有跟他說要把那軟體刪掉,我也陪同他們去刪那軟體,我還跟他們寫了切結書,如下: ( 我,某某某,於2006-05-15~2006-05-22期間,未經同意私自在機構工程師專用電腦上,安裝某某繪圖軟體,然後本人願負起法律責任概與xx公司及xx公司無關,特立此據 ) ,五月二十二號我離開那間公司以後,五月二十三號那一天,公司有打電話給我要我去公司一趟說有事情要找我,但我那天沒空,所以沒去,二十四號那天我去了以後,那間公司的律師顧問說我有把他們的東西寄到我的信箱(我原先想說有這麼的嚴重嗎?我不過是寄一些電子檔回家看想要早點進入狀況早點上手,然後了解一下那些圖檔要怎麼畫,沒有要拿到別的地方去賣,或者要投靠其他公司,我也早就把收到的檔案都刪掉了) 我原先否認,但後來他們拿出我寄東西的清單,我知道後我承認了,事後我也有跟公司道歉,我也有跟公司說,我也願意賠償公司的損失,希望我能跟老闆見面當面跟他道歉並且賠償,希望他們不要告我,可是他們不理我,那律師還說,我就去跟法官解釋道歉吧!然後隔一天我又打電話到那間公司去,我跟他們說,我想要當面跟老闆道歉還有賠償,可是他們還是推推託我,我也不曉得該怎麼辦?後來我在七月七號的時候我收到傳票,要我十四號的時候去說明,上面寫的是,實股-他字第XXXX號案-妨害電腦使用,案例,然後是偵察庭.
想請教各位律師,我該怎麼辦?
我第一次遇到這情況,我不想坐牢,可否請教各位律師給我一些意見,教教我,謝謝!
A:
你好:
依照你的陳述,因為你私自下載將公司的圖檔寄到你的信箱而遭公司提出告訴,可能涉及違反刑法第三五九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倘若依照你的說法,你是因為公事需要所以才會將那些圖檔寄到自己的電子郵件信箱,你可以嘗試著告訴檢察官,你是有正當理由__工作需要(為了跟上公司工作的進度)才會寄到自己的電子信箱,而且沒有要拿到別的地方去賣,或者要投靠其他公司,我也早就把收到的檔案都刪掉了,並未造成公司的損害;倘若那些圖檔數量並不大且與你現在的工作並無密切的關係的話,檢察官或許會做對你有利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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