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近期因客戶而與他公司有契約紛爭
經法院協調和解後,才發現對方公司已宣告解散
請問:
1、此一和解金是否還要給付呢?
2、對方現在要求匯入負責人的個人帳戶,但提告之原告是公司,這樣合理嗎?
3、和解金為預期利益之賠償,是否可要求期開立發票?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公司雖辦理解散登記,惟若未辦理清算,則公司在法律上是仍然存在的,且公司應進行清算程序。
故而在法律上,和解金仍有給付之義務。
但負責人依法有可能為清算人,但給付之對象,仍以公司為宜,而不宜僅給付至該負責人之帳戶。
承上,公司在法律上既仍存在,當然仍應該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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