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若我現在有支付命令確認書了, 再申請強制執行, 要像支付命令再繳一次申請費用嗎?
2.若我現在有支付命令確認書了,也知對方何處工作, 申請強制執行, 我要申請債務人的所得清單嗎?
3.若要所得清單,國稅局外,地方上有何處可申請清單?
謝謝各位
A:
您好!
1.申請強制執行,聲請人須按執行標的金額為計算標準繳付千分之八之執行費用,此部分取得執行名義(即聲請支付命令之費用)與執行程序費用(即千分之八的執行費用)將來均會自執行所得扣還予您。
2.聲請強制執行,法院為確認債務人財產所得所在地,一般作業上均會要求聲請人提出國稅局財產所得清單,是仍建議您將之列為聲請狀附件,以免程序耗費。
3.財產所得清單除國稅局外,可到各地地方稅務局查詢。
以上僅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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