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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負賠償責任?


陳OO 發問於 2009-05-14 | 台東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我的職位是會計助理
結算時不小心將台刷的金額看成是港刷多報給旅行社
跟主管建議可以將單據給旅行社看,因為單據我都有留著
主管卻說這樣會妨礙商譽,所以不能這樣處理!!


請問:
我需負起全額賠償責任嗎?應如何處理?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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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fccd3d1136="陳小姐"]律師您好~


我的職位是會計助理
結算時不小心將台刷的金額看成是港刷多報給旅行社
跟主管建議可以將單據給旅行社看,因為單據我都有留著
主管卻說這樣會妨礙商譽,所以不能這樣處理!!


請問:
我需負起全額賠償責任嗎?應如何處理?


謝謝您的回復[/quote:fccd3d1136]

陳小姐您好:
如果是錯誤所造成的多報,因為牽涉到雙方的權利義務,因此民法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條的規定,可以供您參考,以下是民法八十八條的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義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已知過失者為限。民法第九十條則規定:同法第八十八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也就是說在您所任職的單位,對於將台刷的金額看成是港刷多報給旅行社乙事,沒有過失時,可以在一年內撤銷多報的錯誤。
除了法律的規定外,如果這件錯誤還沒有造成您所任職的單位或對方旅行社的困擾或損失,也可以透過協商的方式,把相關單據提示給對方,取得對方的諒解,而由正確的金額代替。如果錯報金額的事件能夠因此解決,則您擔心負全額賠償責任的疑慮,就可以消除。
另外民法第489條規定:僱傭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上述法條,如果多報金額的事,其嚴重性構成重大事由,則您所任職的單位有終止僱傭的權利,且如果該重大事由是由受僱人一方的過失所造成者,僱傭人得向受僱人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回答僅依據您所敘述的內容而提供,僅供參考。如衍生具體案例,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詢問律師較宜。
朱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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