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刑事詐欺案件,被告等人即房東、讓渡人、仲介隱匿店面違建即將遭拆除之重大交易訊息,房客待蒐證後提起告訴,事後,更進一步查出,居間斡旋之仲介係假冒知名合法之仲介名義取信於原告,更甚以空殼公司與原告簽訂斡旋金契約書,故,頂讓協議書及租賃契約書早已被仲介動過手腳,未料,原告提供被告確實隱匿交易之事證(含錄音),及仲介係屬違反公司法、無仲介資格之非法仲介(含錄音及公文等),未料,98年5月12日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檢察官以略以「拆除兩名小隊長於偵查中證述:拆除是房東與告訴人在現場均無爭執等語,足認告訴人對於違建可能被拆除等情,確實於簽約前即知情,被告等人於上開店面頂讓過程中,並無隱瞞告訴人店面有違建且可能被拆除等事實,告訴人即使確實沒有看到拆除通知書,亦無可能因此陷於錯誤,被告等人應無詐欺犯行甚明。被告等人上開所辯,應堪採信。」
Q1:
原告所提錄音及公文,甚函調證人,經查,皆未勘驗或調查有利原告之證據?
Q2:
上述拆除兩名小隊長於偵查中證述,完全不實,因房東根本只收房租,啥事都推卸責任,拆除時,房東根本沒有來?何來爭執之有?(當時有錄音及拍照等)現在若提起再議,可先提書狀,日後再補錄音帶嗎?或錄音帶也要在七天內提出?因為,近日真得非常累,還有,提供給地檢署之證據,為何不起訴書對於被告不利之處概未說明呢?
謝謝您的回復
A:
累:你好!
1.打官司遇有挫折乃兵家常識,請勿氣餒!
2.接到不起訴處分書,如有不服一定要在七天內述明理由聲請再議!至於證物如於原檢已提,則無須再提,只須說明其內容及待證事實,請高檢署審酌即可,如原未提出,可先於再議理由內說明有此一證物及何以於原檢未及提出之原因,又現在無法同時檢附之理由,請求准予於何時前檢呈,如該證據確能證明對方有詐欺情事,自會被作為發回續查之理由!
3.聲請再議後,駁回前,隨時均可再補理由,因此不一定一次須全部具備全部理由.
4.本件關鍵問題可能在"告訴人對於違建可能被拆除等情,是否於簽約前即已知情"一節,原檢依拆除兩名小隊長於偵查中證述,作為你知情之依據,你如何反證自始不知,而係被騙?拆除小隊長係事後來拆,應不可能知當初你頂讓之原因,及被告當初所述情形,因此最好還是須提出當初在場證人,或其他書面資料以證明你對於違建確不知情才會高價頂讓等等.
5.你當初請求調查未獲調查,如有此情,自為聲請再議之重要理由,但須述明該一證據之待證事實與本案被告犯罪事實有關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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