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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改收贓罪


張OO 發問於 2009-05-11 | 台北 | 其他

Q: 律師你好


本人在網路拍賣軍品,,憲兵隊連同警察以侵占罪搜索,後來查扣一些軍品與幾張自己收藏的車牌(並未網拍,但警察查證是失竊車牌),後來以侵占及竊盜移送地檢,地檢最後以收贓罪起訴,問題在於本人物品均在跳蚤市場購得並非贓物,已經開了兩次程序庭,第二次程序庭檢察官[建議]認罪,說最多罰錢,但物品則是沒收,我目前軍品可以請人證明確實在跳蚤市場購買,車牌因為沒有記住跟誰買,所以無法證明實在很不甘願,目前我認為我確實都是在跳蚤市場買的,應該跟收贓無直接關連,那應該如何做呢?


以下是我的疑問:
第一、以侵占罪搜索,卻沒有用侵占罪起訴,可以說是不當搜索而抗辯嗎?

第二、可以只有部分認罪嗎?車牌認罪,軍品要求取回?

第三、收贓罪認罪後的刑罰會是如何?

第四、不認罪抗辯最後法官會判更重嗎?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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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張先生:你好!
1.因你在網上拍賣軍品,該軍品來源有可能是軍人從軍中侵占得手後,透過你網拍出售,如此你就可能之侵占之共犯,因此搜索之罪名寫侵占,事後發現你是收買贓物,並非侵占之共犯,自可變更法條起訴,如此前面之搜索即無不當.
2.選擇就某部分罪名認罪協商,本無不可!惟跳蚤市場購得並不是免責之憑藉,有無贓物之認知(如買購買來源有發票,或一般之正常商家,所購價格又與一般市場之行情相當)才是成立贓物罪與否之關鍵.
3故買贓物罪依.刑法349條第二項之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此數額依施行 法一之一條提高為30倍)但協商之刑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之規定,可自行表示願接受科刑之範圍或緩刑之宣告,經檢察官之同意即可!
4.不認罪,則法院須根據證據審判,有可能無罪,如認有罪,是否較重並不一定,一般而言,如果被認有罪,多會不利於認罪協商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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