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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刑事判決書內容『部分』


Anonymous 發問於 2009-05-08 | 連江 | 其他

Q: 律師您好


請問:
Q1:
高院刑事判決書內容,以下(例一),多加了『切勿逕送上級法院』等詞,法律有何特別意義嗎?
(例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例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Q2:
高院刑事判決書內容,以下(例一),多加了『部分』等詞,法律有何特別意義嗎?
(例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例二)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3001
蘇慶良

律師

廉通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提問所述之差異,在法律上應無特殊意義,僅是用以提醒當事人上訴程序作業。
您若有訴訟案件需要上訴,在原審法院通知卷證移轉上級法院前,上訴書狀逕送原審法院即可。


以上僅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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