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Q1:
高院刑事判決書內容,以下(例一),多加了『切勿逕送上級法院』等詞,法律有何特別意義嗎?
(例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例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Q2:
高院刑事判決書內容,以下(例一),多加了『部分』等詞,法律有何特別意義嗎?
(例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例二)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提問所述之差異,在法律上應無特殊意義,僅是用以提醒當事人上訴程序作業。
您若有訴訟案件需要上訴,在原審法院通知卷證移轉上級法院前,上訴書狀逕送原審法院即可。
以上僅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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