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現在網路代購盛行, 若我在國外網站代購商品並在台灣Yahoo拍賣網販賣, 販賣商品為國外食品(真品), 近日有人假裝客人向我的拍賣網購買商品, 並向衛生局食品管理局檢舉我未辦理進口查驗登記, 我已確定罰款3萬元所以我已將商品下架, 但過隔幾天台灣代理商, 寫郵件告知說, 更久之前我向美國原製造商詢問美國是否有其他網站有在賣某向商品的網站, 所用的詢問寫信人E-mail address, 與我在Yahoo拍賣網上的賣場上E-mail address 相同, 因美國製造商將我詢問的資料轉給台灣的代理商, 台灣代理商說這點足以證明我是走私商品進台灣, 但時間點讓我懷疑, 檢舉我的那個人可能就是台灣代理商, 我早已被罰了3萬而且寫信是被罰之前的向美國原製造商問的, 台灣代理商還說要告我
有以下問題想請教您:
1. 若所賣為真品, 在美國購買食品並在Yahoo拍賣網販售是否會被台灣代理商告我侵權??
2. 台灣代理商若發現我以個人名義未查驗登記進口, 他會以什麼樣的法律來告我??
請您幫忙提供處理的方式, 謝謝!!
A:
就 台端所述事實本所答覆如下:
1、雖您說您遭衛生署食品管理局檢舉,並遭罰鍰3萬元,惟您並未說明係因何法遭罰?故此部分無法判斷,但遭食品衛生局處法僅代表您所拍賣之商品違反食品管理法或相關法令等有不符台灣法令規定之情形,與代理商之代理權無關。
2、按走私係指利用非法管道進口物品而言,假設您係正常經由海關進口,則您最多僅為進口水貨而非走私,除非您進口之物品需經特許之物品。
3、台灣代理商是否有權利告您侵權則須視台灣代理商與國外廠商所簽之代理或經銷合約,台灣代理商是否為台灣地區之獨家代理?如果有而您的行為被解為代理時,則台灣代理商很可能取得美國原廠授權在台灣能對您為所有可能之法律行為以維護其自身之權利。
4、通常台灣代理商應會利用商標法第61條規定,主張其所註冊商標或是該美國原廠於台灣註冊商標遭到您侵犯,並按商標法第63條請求損害賠償,惟實際情形尚須了解全部情況後才能給予正確答覆,以上所述僅供參考。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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