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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簡易庭調解問題~


周OO 發問於 2009-05-06 | 台北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
1 法院簡易庭調解的過程及內容為何?
2 若是不想經過調解而要直接進入訴訟可以嗎?要如何辦理?有何利害關係?
3 若是要調解,要準備些什麼樣的資料呢?什麼樣的人可以一起到場呢?有證人,證人需要到場嗎?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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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7e503315c9="周小姐"]律師您好~


請問:
1 法院簡易庭調解的過程及內容為何?
2 若是不想經過調解而要直接進入訴訟可以嗎?要如何辦理?有何利害關係?
3 若是要調解,要準備些什麼樣的資料呢?什麼樣的人可以一起到場呢?有證人,證人需要到場嗎?


謝謝您的回復[/quote:7e503315c9]

周小姐您好:
1.法院的調解依民事訴訟法406條之1的規定,由簡易庭法官行之。調解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序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實務上,調解通常由一位調解委員主持,希望促成雙方達成協議,解決紛爭,通常會在調解室內進行,進行的過程及內容,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到426條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實務上可由調解委員來帶領,通常會請雙方表達意見,找出共同的點,再請雙方將看法歧異的地方,是否考慮各自讓步,達成解決紛爭的方案,如果一次調解不成,而有希望調解成功者,可以再約下一次的調解。如果調解成功,會寫調解筆錄。
2.有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第403條規定,會把調解當作前置程序,必需經過調解程序仍無法解決時,才進行訴訟。也有些案件,依照同法第406條的規定,法院會駁回調解的聲請。法院認為有調解的必要時,也可以依同法第420條之1,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請調解。如不願意調解,就表達無調解的意願,且無成立調解的可能即可。就利害關係而言,調解不成立的效果規定在同法第419條,例如該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照當事人之聲請,依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但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附帶一提的是,調解也是解決紛爭的方法,而且在法院調解成功做成調解筆錄,其效力依同法416條第1項之規定,和訴訟上和解一樣,也是可以解決紛爭,並沒有必要排斥。
3.調解可以攜帶和案件以及爭議相關的資料,因為調解不是訴訟程序,主要是在雙方協商的氣氛中,經由雙方同意而達成協議,調解程序依照同法412條規定,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第413條規定行調解時為審究事件關係及兩造爭議之所在,得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未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如果證人有助於雙方達成調解,可以視情況邀請證人到場。
朱從龍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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