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想了解網路代購美國食品是否違法??
國外食品進口至台灣, 請問若台灣已有代理商, 是否在產品中文標示除了產品本身說明外, 可以只交待國外製造商嗎??還是也得交待進口商的部份?? 才足以合乎標示的規定
謝謝您的回復
A:
以下僅供參酌
一、如您所述,如果食品自國外購買〈網上下單?還是其他?〉,何人負責輸入?何人在國內將食品再運送交付給國內買家?誰是進口商不易定性。不過您應至少是銷售中間商,在商品標示法上至少會要標示主體以表負責貨物來源。有廠家標為輸入〈進口〉廠商,有的依其授權為不同標示。請參酌商品標示法第七、八、九條等。
二‧銷售食品主要違規狀況為違反商品標示及廣告,例如違反"食品衛生標準"或"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規定"之食品,例如販賣健康食品的廣告違反藥事規定等。
三、若台灣有代理商時,則可能有代理商主張您侵犯他商標權的狀況,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但書的規定請參酌;但是反面簡單的說,如果輸入之食品,是合法附加商標的商品(真品),不會與商標權人或其他進口商之商品發生混淆誤認,商品的品質未再經您加工、改造或變造的,比較不會遭到商標權人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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