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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願當第三者,卻遭男友毆打


陳OO 發問於 2006-07-04 | | 醫藥農牧業

Q: 大律師您好!


之前認識一個男的,後來發現他已婚,不想當第三者,要分開,他卻糾纏不清。
為了是否繼續在一起及交往時的金錢往來吵鬧不休。
在7月2日時又因金錢而爭吵,他打了我的臉導致臉部紅腫流血,我憤而下車踢了他的車門,他追下來用力將我推倒在地,導致手跟腳多處外傷、腹部也有瘀傷。有在當日到新光醫院驗傷並有乙種証明,非常不甘心,想要告對方傷害,又怕被對方反污告我妨害家庭,請問我該怎麼辦?


謝謝律師答覆,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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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如果您想告對方傷害,以您所持有的證據,應該很有可能可以讓對方受到法律的處罰,只是光以本件的傷害情形,即使起訴了,要讓對方獲判到六個月以上的徒刑,恐怕機會並不高,而如果對方最後只是以易科罰金收場,是否可以達到您所預期的效果,或是否您可以因此而洩憤?恐怕都得由您自己判斷.
何況您自己也提到萬一對方的配偶(對方無法告訴您妨害家庭),以你妨害家庭對您提起告訴,而對方又故意作不利於您的證詞以換取其配偶的原諒,,那麼該件刑案的發展,就很可能對您產生很大的威脅.所以,如果不管您曾經以何種方式和對方交往,對於這種只有您和他知道的私密情節,既然不可能有第三人可以作對您有利的證據,在法庭上法官也只能從你們的各說各話中擇一認定事實,其間的風險不可謂不大.
所以,是否提出傷害告訴,只能建議您自己好好評估其中的風險,再作決定了.

參考法條: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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