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在美國租屋,因將暖器關閉造成公寓水管破裂
房東要求賠償30多萬元台幣
但是我銀行帳戶沒有足夠的錢可以償還
請問:
如果法官判決是我要賠償,可是我又無法還錢,那最後結果會是怎樣呢?
謝謝!
律師
A: 房東應該可在美國(這種案件可能是在州/郡法庭)依據租賃契約關係,對您提起民事訴訟,如果美國法院依據美國法規定判決承租人(您)須負賠償責任,並且後續之上訴法院也都判承租人敗訴時,則出租人(房東)可持該判決,對您在美國之財產/薪資執行. 不知您是否現在住在台灣? 如果您現住台灣,且房東有心追索時,房東有權持該美國確定判決,到台灣聲請法院認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參照)後,對您在台灣之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存款/薪資/不動產/對別人之債權等)進行強制執行. 不過,由於標的金額僅有NT$三十餘萬元,基於跨海訴訟成本往往龐大之考慮,美國房東雖有權跨海追索,但一般而言可能不致如此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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