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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構成背信罪?


黃OO 發問於 2009-04-26 | 高雄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公司活動買滿1500就送590的洋裝一件
但有一個客人沒有滿1500就將洋裝帶走
當時店裡就我ㄧ個人,公司說是我跟客人之間的事
要到警察局告我背信



請問:
1、我有構成背信嗎?我們店是有業績的,這樣我算圖利自己嗎?
2、這是在上班時間發生的行為,店長有寫很清楚的告知一定要滿規定的金額,只是我凹不過客人想多作一點業績,我可求公司給個機會嗎?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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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黃先生:你好!
刑法342條背信罪之成立,以圖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或圖加損害於本人之意思,而故意違背其任務之行為,為其成立要件.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37號判例可資參照.如無圖不法利益之意思,故意為之,僅因柪不過客人,或一時未注意該客人之消費額度而被客人帶走,顯非出於本人之故意及本人有何不法之意圖,應無上開刑法背信罪之問題.惟身為公司店員,應注意若亦能注意,而不注意,致被客人帶走,則有過失責任,依上開判例雖不構成背信,惟造成公司損失,公司仍得要求該店員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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