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如果第一次給一筆金額,第二次隨便支付不足額支票,然後落跑不談,就表示至始有誠意支付,詐欺罪不成立呢?那不是教育人規避法律的犯罪嗎?
開庭時,因彼此沒簽約也沒有錄音,他都在說謊言,不起訴狀問題、疑點很多,非真實表示,檢查官都信他的,我真是有苦說不出來。二次不起訴,再聲請再議要調證人證明卻駁回,不願再查證,真擔心心術不正者效法
請問:
我現在只有委任律師聲請交付審判嗎?
那一般行情是多少呢?
成功機率多大呢?
謝謝回覆!!
A:
[quote:23868313af="張"]請問是不是第一次給一筆金額,第二次隨便支付不足額支票,然後落跑不談,
表示至始有誠意支付,詐欺罪不成立呢?那不是教育人規避法律的犯罪嗎?
開庭時,因彼此沒簽約也沒有錄音,他都在說謊言,不起訴狀問題很多,疑點很多,非真實
表示檢查官都信他的,我真是有苦說不出來,他欺侮人,司法也欺侮人,正義公理何在?
二次不起訴,再聲請再議要調證人證明,卻駁回,不願再查證,真擔心心術不正者效法.
請問我現在只有委任律師聲請交付審判嗎?
那一般行情是多少呢?
成功機率多大呢?
謝謝回覆!![/quote:23868313af]
基本上並非一定償還部分的金錢即視為非詐欺
若檢察官調查後發現被告確實有拿金錢為使用
若無其他部利證據時
通常會視為因經營不善噵致
所以若不服
應儘力證明被告自開始即有詐欺之犯罪事實
另有關聲請再議駁回後欲交付審理
依法乃強制委託律師代理
否則將以程序不合法直接駁回
而交付法院審理
基本上欲翻盤之機會相當渺茫
故除有堅強之法律理由
建議不要輕易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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